商誉的存在,未必一定有为建立它而发生的各种成本。
按国际会计惯例,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确认入账,即在企业合并时才可能予以入账。
自创商誉不能入账,即使有费用的发生与商誉的形成有某种关系,但也应确认为费用,
其理由在于,无法确定哪笔支出是专为创立商誉而支出,无法确定发生的出生地同多少商誉以及
发生支出的受益期有多长,根据会计的稳健性原则,将这些支出均作 为费用处理。
计算商誉价值以下几种方法:
(1)收益资本化法。计算公式为:
商誉价值=年平均超额利润÷行业平均利润率
(2)收益现值法。计算公式为:
商誉价值=每年的超额利润×年金现值系数
(3)总体评价法。计算公式为:
商誉价值=购受企业投资成本-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
此法下,商法誉计算的准确性取决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的可靠性。
商誉的会计处理,目前国际上有以下几种方法:
(1)将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,并在有用年限内有规则地加以摊销、冲减各期的利润。
如美国规定,商誉的摊销年限长不超过40年,我国规定:商誉的摊销不得超过10年。
其理由是:商誉所代表的,是可望取得未来收而发生的支出,按照配比原则,商誉必须摊销;
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同行业的竞争,商誉不可能永远存在,所以应分期摊销;
每年的超额利润没有减少,并不表示商誉的价值没有减少,
因为其有效年限确实减少了,商誉的价值总有会消失。
(2)商誉作为一项性资产。
其理由是,购买商誉是为了将来的超额利润,只要仍超额利润存在,商誉即存在,所以,不应该摊销。
就时间因素而言,反面有所增加,予以摊销不符合实际。
在企业衰落时期,获利减少,商誉日衰,价值日渐减少,此时予以摊销,似更合理;
在商誉的存续期内,企业采用一定方式,支付各种代价,
以维护商誉价值,这些支出均作为当期费用处理,如再对商誉进行摊销,势必造成双重负担。
尽管这一处理方法也有一定的道理,但实务中采用此法的尚属罕见。
(3)商誉在购买企业收购被并企业时,即调整当期的股东权益(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),理由是:
商誉不能单独变现,其使用无法确定,从而任何摊销方法均显主观臆断,
既然自创的商誉不予确认入账,在购买企业时产 生的商誉也不宜确认。
英国目前虽采用此法,但已有改变为确认一项资产的倾向。